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金訴字第4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金訴字第366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370號111年度金訴字第473號111年度金訴字第474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呂家齊選任辯護人張桂真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2年1月11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呂家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呂家齊因詐欺等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12年1月11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固於法定期間之112年2月7日提起上訴(見卷附刑事判決上訴狀之本院收文章日期。另本院判決係於112年1月19日寄存送達予被告,此見本院111金訴366卷第65頁),惟其所提刑事判決上訴狀並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僅稱:不服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366、37
0、473、474號刑事判決,認該判決認事用法頗有違誤,而有違背法令情事等語,且迄今已逾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被告仍未補提上訴理由狀,依上開規定,自應定期間先命其補正,若逾期仍未補正,將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3月13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張毓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佩儀中華民國112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