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勞執字第8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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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勞執字第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執字第86號聲請人 王烟池 相對人圓大嬸婆御膳房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秀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新北市政府於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十二日所處理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有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欄所載,關於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伍萬參仟參佰參拾肆元之調解成立內容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經新北市政府勞工局指派調解人進行調解,雙方調解成立,相對人給付聲請人薪資新臺幣(下同)83,334元在案,惟相對人並未依約履行,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依上列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欄所載,關於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83,334元之調解成立內容部分,業經相對人分別於民國111年8月31日、111年9月24日、111年10月18日將1萬元,共計3萬元,匯入上列原領薪資帳戶而為給付,尚餘53,334元迄今仍未履行,有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電話查詢表、相對人之民事陳報狀及檢附之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聲請人之民事陳報狀及檢附之聲請人原領薪資帳戶存摺封面、內頁之交易明細、存款餘額證明書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9-10、11-13、21-25、37-45頁)。是聲請人聲請就相對人應給付533,344元之調解成立內容部分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爰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12年3月13日
勞動法庭法官楊千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3月13日
書記官劉雅文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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