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家聲字第1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聲字第160號聲請人甲○○住臺南市○市區○○街00號相對人乙○○前當事人間聲請給付扶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此為家事事件法第97條所明定。又因財產權關係而聲請之非訟事件,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徵收費用標準收費。且上開應徵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則有非訟事件法第13條及第26條第1項可資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給付扶養費等事件,並未依法繳納聲請費用,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30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裁定後3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112年12月6日寄存送達予聲請人,惟聲請人並未遵期補正,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及家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憑。是本件聲請人經通知未依法補正,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2月25日
家事法庭法官楊佳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5日
書記官許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