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消債更字第30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消債更字第3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債更字第306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邱小芸 代理人 李耿誠 律師(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律師)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預納更生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伍佰元,逾期未預納,即駁回更生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
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即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經本院審查後,認有預納更生程序費用之必要,爰審酌關係人之人數及事件之繁簡程度,定期命預納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如逾期未預納,即駁回本件更生之聲請。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盧亨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5日
書記官彭蜀方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