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中交簡字第1739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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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中交簡字第173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中交簡字第173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信義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速偵字第340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劉信義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劉信義前已有多次酒後駕車違反公共安全紀錄,前次於99年10月7日經雲林地方法院以99年度六交簡字第85號判處拘役59日,距本次犯罪時間僅僅數月,竟仍不知悔改再犯本罪,然念及犯後態度尚可、家中經濟情況不佳且仍有年邁母親需被告照護等一切情狀後,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9月13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郭德進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彥蓉中華民國100年9月13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85之3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五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