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8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8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除字第815號聲請人許多廚師道具工房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許英文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陳稱: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證券乙紙,業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595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茲因申報期間已經屆滿無人主張權利,為此聲請判決宣告該證券無效等語。
二、惟查,本件公示催告裁定附表所載支票號碼應為D「O」0000000,然聲請人於登報時則登載為D「o」0000000,互核不符,自不生已登載裁定於新聞紙之效力,而不符民事訴訟法第542條之規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47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9月13日
民事庭法官吳崇道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9月13日
書記官┌──────────────────────────────────────────────┐│支票附表:100年度除字第81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寶│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寶│100年3月28日│70,000元│DO0000000││││成分行 羅耀基 │成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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