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金訴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金訴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金訴字第27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梣安選任辯護人凃禎和律師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3月2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彭喜有
法官洪士傑法官蔡盈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冠廷中華民國110年3月22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