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2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2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244號原告 黃文雄 訴訟代理人 林志雄 律師
林儒顯 律師被告 林淑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62,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7,4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3月2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家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0年3月22日
書記官陳雅婷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