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4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4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451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吳宗謙受刑人即被告魏民凱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犯賭博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10年度執聲沒字第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宗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由
一、查被告因犯賭博案件,偵查中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2萬元,由具保人出具該保證金後將被告釋放,有民國109年3月2日刑字第00000000號國庫存款收款書在卷可稽。
二、被告上揭案件經聲請人於同年12月18日核發拘票,於同年月27日經拘提未到案,並於110年2月20日寄存送達通知具保人於110年3月9日帶同被告到案,具保人亦未帶同被告到案,足認被告已經逃匿,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3月22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陳世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謝盈敏中華民國110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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