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4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報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432號原告浤大不動產開發有限公司代表人 李應吉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其昀 間因請求給付服務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36,8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5,05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4,5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3月2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盧亨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3月22日
書記官謝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