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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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5號原告 鄭俊銘 訴訟代理人 林裕家 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姜信池 等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起訴狀載明訴訟標的價額,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命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查報被告地上物占用之面積為何(以平方公尺為單位,實際占用面積仍以測量為準),並以前開占用面積乘以土地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作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費率補繳裁判費。
二、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提出各該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門牌號碼為新竹縣○○鄉○○村○○000號建物之最新第一類全部登記謄本(姓名完整版)。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1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莊仁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10日
書記官蔡美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