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消債補字第2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消債補字第235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李逸楠 代理人 劉欣怡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溫祖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0日
書記官張成龍附件:
一、聲請人應提出自己最新全民健康保險之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及其配偶 羅采蘋 最新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之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二、聲請人應提出其配偶、同住之胞弟 李紀璿 102年度、103年度之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新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正本到院(請勿省略漏未提出);併予說明該2人之財產現況。
三、依聲請人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內記載,「編號01-民國102年9月至12月薪資所得(含三節、年終獎金)每月約新臺幣(下同)42,109元,數額為168,436元」,與其10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所載金額505,309元有所不符,係如何計算出?「編號06-104年1月至6月薪資所得(已扣除勞健保,並包含三節、年終等獎金、加班費之實際所得)每月約27,284元,數額為163,705元」,與其於第一銀行景美分行金如意綜合管理帳戶存摺所指明金額164,255元(註:紅筆劃線處)有所出入,請說明原因為何?另請聲請人釋明目前工作及收入狀況為何?若有薪資收入併請提出薪資明細單及薪資轉帳存摺(除應檢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自開立帳戶時起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所有內頁均應連續,請勿僅以部分內頁代替;若之前已有提出者則無庸重複提出)以資證明。如係現金給與,則請提出任職地點之在職證明、薪資證明、薪水條、薪水袋或陳報證人由本院詢問方式為之(請依上揭方式擇一為之)。倘聲請人現無工作,則請說明有何不能工作之原因,並提出相關證據到院。
四、聲請人應提出相關證據說明其配偶目前任職於何處?每月薪資所得為何?如其現無工作,則請說明有何不能工作之原因,並提出相關文件到院。
五、聲請人應說明臺北市○○區○○路○○○號5樓之4是否即為現住地?房屋所有權人為何人?與聲請人之關係為何?並應提出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正本。若為租賃關係,應提出最新房屋租賃契約書及每月繳納租金之證明文件;若為匯款繳付,應提出匯款單或帳戶交易明細表等資料;若為現金繳付,應說明現金來源並提出證明文件;並請說明是否有與配偶及同住之胞弟共同分擔房屋租金?又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2年是否有於他處租屋居住?如有,請一併說明每月支出房屋租金數額為何?
六、聲請人應提出「個人」各項生活必要支出(含個人電信及網路費每月平均1,757元、交通費每月平均1,000元、家庭雜支費每月平均800元等)之詳細計算方式、合理必要性及檢附相關資料、收據證明(如帳單或相關繳費收據等)。另若有其他支出項目如國民年金保費、勞健保費支出?亦請併予提出證明文件到院。
七、聲請人應說明自己與其他扶養義務人(配偶)就分擔女兒扶養費用之詳細計算方式(含項目、實際金額分配情形等)及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並請一併說明女兒之就學狀況及提出在學證明文件。
八、請提出聲請人及其配偶、所扶養親屬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除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自開立帳戶時起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所有內頁均應連續,請勿僅以部分內頁代替)(已提出者無庸重複提出)。
九、請提出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各類個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用繳納證明,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依約可領取之保險給付項目、金額(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十、請提出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年(即自102年9月22日起至104年9月21日止)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諸如: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十一、聲請人及其配偶、所扶養親屬如領有社會補助、津貼、年金或其他補助款項,請說明每月領取金額及領取期限,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政府機關補助公文、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
十二、聲請人應說明除已陳報現有之金融機構債權人外,尚有無其他債權人存在?是否有民間債權人?如有,目前積欠債務之情形為何?並請重行製作提出所有債權人之債權人清冊(含民間債權人)與民間債權人之借貸證明文件(諸如:借貸契約、本票等)。
十三、聲請人應提出其所有機車之照片、鑑價證明或價值證明。
十四、依聲請人所提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7月8日北院木104司執良字第60450號執行命令所載略以,「債務人對第三人力山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之每月薪資債權,應依本命令移轉於債權人...」等語、104年8月24日北院木104司執良字第106052號執行命令所載略以,「禁止債務人收取對第三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景美分公司之存款債權或為其他處分,第三人亦不得對債務人清償...」等語,請說明該等案件目前執行狀況如何?另聲請人應陳報是否尚有其他薪資債權已遭受扣押?若有,則現有強制執行案件、訴訟案件繫屬於法院之案號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到院(諸如:法院強制執行命令或公文等)。
十五、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