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交易字第64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交易字第64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交易字第640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施永勝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7531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裁定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文施永勝犯業務過失傷害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一、第4行「由西往東方向」之記載應更正為「由南往北方向」、第11行「普通重型機車」之記載應更正為「輕型機車」、第12至14行「嗣經警據報前往處理,施永勝在場表明肇事者身分,始悉上情。」之記載應予刪除;證據部分應補充「監視器畫面光碟1片」、「被告施永勝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自白(本院卷第
21、25、26頁)」,刪除「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及「證明被告於肇事後向警方自首之事實」之記載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施永勝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第2項前段之業務過失傷害罪。
㈡本案被告係事故發生後經警方通知到案說明後,並播放監視
器畫面予被告觀看,被告始承認為肇事人,有被告之警方調查筆錄、道路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肇事人自首情形記錄表可佐(偵卷第2頁反面、17、23頁),則職司犯罪偵查之警員尚非不能據調閱之監視器畫面,合理懷疑被告之犯行。是被告不符合自首之要件,起訴書認被告有自首情事,容有誤會,併予敘明。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未曾有刑事科刑紀錄,
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素行良好,然其疏於保養及注意檢查車輛,導致告訴人受傷之結果,應予非難;並衡酌告訴人所受之傷勢及被告違反義務之程度,參以被告已坦認犯行,惟因金額仍有差距,未能與告訴人成立民事和解之犯後態度;暨其自述高中畢業之教育程度及普通之家庭經濟狀況(本院卷第26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84條第2項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翊雯提起公訴,檢察官吳曉婷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8年1月25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王靜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8年1月28日
書記官戴筑芸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因過失傷害人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2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7年度偵字第7531號被告施永勝男4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竹市○區○○路000號居新竹市○區○○路000巷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施永勝受僱於日升起重工程有限公司擔任起重機駕駛,平日以吊掛建築物品為業,為從事駕駛業務之人,於民國106年12月6日下午2時2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號普通動力機械,沿新竹市東區明湖路由西往東方向行駛,行經新竹市東區明湖路349號時,本應注意車輛應定期保養,以維持車輛各部零件正常運作,並於行駛前應注意檢查車輛機械是否有故障或漏油之情形,而依當時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疏於保養前開車輛且行駛前未注意檢查車輛,致前開車輛發生油管破損爆裂漏油,且未及時將地面上油漬清除,並在現場設置警告標誌,適有 陳詩瑀 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行駛至該處,因輾過地面油漬打滑而摔車,致陳詩瑀受有頭部外傷併腦震盪、眩暈等傷害。嗣經警據報前往處理,施永勝在場表明肇事者身分,始悉上情。
二、案經陳詩瑀訴請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一)│被告施永勝於警詢及偵查│坦承未有定期保養且未注意車│││中之自白。│輛保養規範而有過失之犯罪事││││實。│├──┼───────────┼─────────────┤│(二)│告訴人陳詩瑀於警詢中之│證明告訴人因被告駕駛上開動│││證述。│力機械而沿途漏油,致其輾過││││地面油漬打滑而摔車,並受有││││傷害之事實。│├──┼───────────┼─────────────┤│(三)│新竹市警察局道路交通事│1、證明本件車禍之肇事路段│││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路況、肇事車輛之車號│││調查報告表(一)(二)、│及行向、相關人等之資料│││談話紀錄表、車輛詳細資│、車禍發生過程、車碰撞│││料報表、肇事人自首情形│位置及毀損等情形之事實│││紀錄表、現場照片及車損│。│││照片16張。│2、證明被告於肇事後向警方││││自首之事實。│├──┼───────────┼─────────────┤│(四)│新竹國泰綜合醫院診斷證│證明告訴人受有前揭傷勢之事│││明書1份│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第2項前段業務過失傷害罪嫌。又被告於肇事後,該管公務員到場處理時,當場表明肇事者身分而自首,有前揭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請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7年9月21日
檢察官黃翊雯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7年10月8日
書記官張翔惠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