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交附民字第36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交附民字第366號原告 陳詩瑀 被告 施永勝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7年度交易字第64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民刑事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及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故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以有刑事訴訟之存在為前提,倘於刑事訴訟程序終了後,始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法院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
2條第1項之規定,以原告之訴不合法判決予以駁回(最高法院75年度台附字第59號判決同此見解)。
二、查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偵字第7531號提起公訴後,經本院以107年度交易字第640號案件審理,並於民國108年1月25日判決終結,於108年2月12日判決確定,有前開案件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參。而原告係於上開刑事訴訟判決終結並確定後之108年12月5日始具狀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此有蓋上本院收文戳之「民刑事狀」在卷足憑。揆諸前揭說明,本件第一審之刑事訴訟部分既已判決終結,原告自不得於判決終結後向本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從而,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並不合法,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2月24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王靜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4日
書記官戴筑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