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15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21548號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薛心惠 即 薛美惠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薛心惠即薛美惠住所設於臺北市萬華區,非屬本院之轄區,依同法第51
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6月26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