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上訴字第27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上訴字第2758號上訴人即自訴人 黃薇碧 自訴代理人 陳志偉 律師
顏光嵐 律師 凌見臣 律師被告 容清美 選任辯護人 李淑寶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自訴人黃薇碧因被告容清美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自字第37號,中華民國103年9月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4月2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陳德民法官邱滋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金發中華民國104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