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易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易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菸酒管理法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一六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菸酒管理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三日(三)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續行審判程序,被告應自行到庭,不另傳喚,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一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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