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除字第3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3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三二二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陳稱: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證券一紙,業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二四八一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茲因申報期間已經屆滿無人主張權利,為此聲請判決宣告該證卷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之公告應黏貼於法院之牌示處並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四十二條定有明文。惟查,本件聲請人登載於新聞紙之票據號碼係YA0000000,與准公示催告裁定之票據號碼VA0000000有異,其聲請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四十七條、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一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呂麗玉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F0~T40┌──────────────────────────────────────────────────────┐│支票附表: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二四八一號│├─┬─────────┬─────────┬────────┬────────┬───────────┬──┤│編│付款人│發票人│支票號碼│票面金額│發票日│備考││號││││(新台幣)│││├─┼─────────┼─────────┼────────┼────────┼───────────┼──┤│1│聯邦商業銀行文心分林易萱 │VA五0一四四二│貳萬伍仟伍佰玖拾│九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行││三│玖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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