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拍字第4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拍字第4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拍字第467號聲請人 黃琛淯 相對人 陳嘉亨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於民國93年12月16日向案外人 邱玉枝 借用新台幣300,000元,其還款方式、清償日期、約定利息均如契約所載,並以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未依約清償,又上開債權與抵押權於民國103年7月29日因分割繼承移轉予聲請人,亦經登記在案,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登記簿謄本各1件、借據影本1件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3年10月9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表:103年度司拍字第467號│├─┬──────────────────┬─┬────┬────┤│編│土地座落│地│面積│││├───┬────┬──┬──┬───┤├────┤權利範圍││號│縣市○鄉鎮市區○段│等則│地號│目│平方公尺││├─┼───┼────┼──┼──┼───┼─┼────┼────┤│01│高雄市│美濃區│成功│22│695│旱│4546.95│全部│└─┴───┴────┴──┴──┴───┴─┴────┴────┘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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