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181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1812號聲請人 林淑琴 即 張金和 之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70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7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7月1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胡宏文┌───────────────────────────────────────────────────┐│附表:97年度除字第1812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裕民航運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0││1│150││└──┴───────────────┴──────────────┴────┴───┴────┴───┘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7月11日
書記官曾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