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拍字第2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拍字第2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拍字第246號聲請人協勵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送達代收人丙○○相對人三采建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一)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訴外人中國農民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1、讓與登記日期:民國⑴93年9月20日⑵93年9月20日。
2、擔保債權總金額: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
3、抵押權存續期間:
4、清償日期:⑴⑵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5、利息(率):⑴⑵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6、遲延利息(率):⑴⑵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7、違約金:⑴⑵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8、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⑴⑵即相對人。
(二)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台中市○區○○段1279建號),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1、登記日期:⑴⑵94年5月3日
2、擔保債權範圍:⑴36,000,000元⑵12,000,000元。
3、抵押權存續期間:⑴80年4月25日至110年4月25日止。
4、清償日期:⑴⑵依照契約約定
5、利息:⑴⑵依照契約約定
6、遲延利息:⑴⑵依照契約約定
7、違約金:⑴⑵依照契約約定
8、債務人:⑴⑵即相對人。 嗣聲 請人持有本院92年執冬字42169號債權憑證乙紙,為債務人三采建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向訴外人中國農民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尚有36,204,636元未清償之債務。訴外人中國農民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93年3月4日將上開抵押權及債權移轉與第三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又第三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亦於93年8月13日將上開抵押權及債權移轉與聲請人亦經登記在案。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台中市○區○○段1279建號,相對人於94年4月27日已辦理土地及建築改良物他項權利變更契約書之抵押權設定,增加擔保此債權之擔保物。詎債務人屆期不為清償,計尚欠新臺幣36,204,636元及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簿謄本及借據、台中地方法院92年執冬字42169號債權憑證乙紙、債權讓與證明書等影本為證。本件聲請人協勵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為債權及抵押權之受讓人,其聲請拍賣抵押物,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5月30日
簡易庭法官卓進仕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中華民國97年5月30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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