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71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71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710號聲請人 江富美 代理人徐 昱麟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58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3年10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1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谷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6日
書記官尤秋菊┌─────────────────────────────────────────────┐│股票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股數│備考│││││││├──┼──────────────┼──────────────────┼────┼───┤│0001│威尼國際股份有限公司│101-ND-0000000-0│1000││├──┼──────────────┼──────────────────┼────┼───┤│0002│威尼國際股份有限公司│101-ND-0000000-0│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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