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4084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408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40846號債權人 簡廷安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徐榕鋒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2月19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㈡確認簡廷安是否為本件債權人;若是,併請具體敘明對債務人徐榕鋒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並釋明請求之憑證。(依狀附協議書債權人應為周文崇)」,此項裁定已於103年12月29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債權人雖於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三十日具狀補正,惟並未針對其對債務人徐榕鋒請求之原因事實、法律依據及請求之憑證為完整具體之陳述,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1月13日
書記官侯群瑜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