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536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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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53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5365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美月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6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美月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美月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3月確定,於民國101年7月2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3年11月2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查受刑人陳美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1年度聲字第3490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確定;復因竊盜、毒品等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
101年度聲字第207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訴字第2142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上開案件接續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女子分監執行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執行案件資料表各1份在卷可按,是以本院為受刑人上開犯罪之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本院自有權為本件裁定。茲受刑人上開案件之執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3年11月21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其刑期終結日期為104年6月19日,復因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24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4年5月26日等情,亦有法務部矯正署103年11月2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文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女子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份附卷可稽,是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無訛。綜上,本院審核卷附之上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6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陳俞伶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馥瑄中華民國103年11月27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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