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65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65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653號聲請人喆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秦玉蘭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34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9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1月26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財旺
法官徐玉玲法官宋泓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6日
書記官洪來慧┌─────────────────────────────────────┐│支票附表:103年度除字第65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瀚達工程有│板信商業銀│103年5月30日│43,680元│MM0000000││││限公司黃│行民族分行│││││││森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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