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票字第12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票字第1266號聲請人金軍塑膠企業有限公司相對人太谷國際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聲請人與相對人太谷國際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金軍塑膠企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97年2月19日
高雄簡易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2月19日
書記官劉企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