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押租金事件,於民國98年2月3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捌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十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 伊前 向被告承租台中市○○路○段○○號1樓及地下室
房屋(下稱系爭房屋),租賃期限自97年7月9日起至97年12
月9日止,每月租金新台幣(下同)20,000元,保證金為80,
000元,並簽訂房屋租賃契約書。嗣租期屆滿後,被告尚未
返還保證金80,000元等情,已據原告提出系爭房屋租賃契約
書為證;而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期間內受合
法之通知,仍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書狀加以爭
執,依據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及
第280條第3項前段、第1項前段之規定,視同自認,堪認原
告前揭主張屬實。從而,原告訴請被告返還押租金80,000元
,以及自97年1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
利息,洵屬有據,應予准許。併於訴訟費用裁判同時確定其
費用額,以及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二、訴訟費用負擔及假執行宣告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
46條之19;第436條之20。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王永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並應繳納上訴
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13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