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8年度重小字第4號民事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於民國98年2月9日言詞辯論終
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柒仟貳佰伍拾元及自附表所示各提示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本件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 民  國 98 年2月16日
   法官彭松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書記官葉子榕
中華 民  國 98 年2月16日
附表:
┌─┬────┬───┬────┬───┬───┬───┐
│編│票據號碼│發票人│票面金額│付款人│發票日│提示日│
│號│││(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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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UA66│乙○○│一萬五千│聯邦商│96年│96年│
││4749││七百五十│業銀行│12月│12月│
││3││元│蘆洲分│31日│31日│
│││││行│││
├─┼────┼───┼────┼───┼───┼───┤
│2│UA66│同上│一萬五千│同上│97年│97年│
││4749││七百五十││06月│06月│
││4││元││30日│30日│
││││││││
├─┼────┼───┼────┼───┼───┼───┤
│3│UA80│同上│一萬五千│同上│97年│97年│
││6501││七百五十││12月│12月│
││13││元││31日│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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