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09年度橋補字第341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橋補字第341號
原   告  鄧美華
       宋聖富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美國際聯合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
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6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5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方佳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5  日
               書 記 官 塗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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