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橋補字第341號
原 告 鄧美華
宋聖富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美國際聯合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
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6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5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方佳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5 日
書 記 官 塗蕙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