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9年度投簡字第12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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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投簡字第125號
原 告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文進
訴訟代理人 林忠良
被 告 曾秀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5月2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柒仟肆佰陸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伍
萬柒仟肆佰伍拾伍元部分,自民國一百年十二月十七日起至民國
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
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伍仟零捌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玖萬
參仟壹佰捌拾陸元部分自民國一百年十二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十三點八八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有擴張
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
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查原告之聲明第1、2項原為如附
表「原訴之聲明」欄所示,嗣於民國109年5月12日以民事變
更訴之聲明暨陳報狀變更聲明如附表「變更後之聲明」欄所
示。是原告減縮聲明之部分,係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合於前揭規定,應予准許。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依同法準用第433條之3規定,依職
權由原告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
被告向訴外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信
託)申辦信用卡、現金卡,而被告截至100年12月16日止,
尚積欠信用卡新臺幣(下同)6萬7,466元(含本金5萬7,455
元)、現金卡9萬5,085元(含本金9萬3,186元)。嗣中國信
託於於100年10月24日與原告簽定債權讓與契約書,將本件
債權移轉讓與原告,並依金融機構合併法第15條第1項第1款
、第18條第3項規定,於100年12月16日公告於台灣新生報。
又原告幾經催討被告,被告均置之不理。原告為維護權益,
爰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
第1、2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或陳述供本
院審酌。
三、原告主張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中國信託信用卡、現金卡申
請書、現金卡借據約定書、債權讓與證明書、台灣新生報10
0年12月16日債權讓與公告、客戶消費明細表、現金卡消費
明細等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9至39、59至64、97至98頁)
。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
何書狀或陳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80條第1、
、3項規定,視同自認,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原告自得依
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如主文第1、2項所示之金額
及利息。
四、據上論結,原告本於消費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清償
給付如主文第1、2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
許。
五、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
,本院既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
定,應依職權就被告敗訴部分宣告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109年6月5日
南投簡易庭法官林彥宇
附表:
┌────────────────┬─────────────────┐
│原訴之聲明│變更後之聲明│
├────────────────┼─────────────────┤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萬7,466│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萬7,466元│
│元,及自民國100年12月17日起│,及其中新臺幣5萬7,455元部分自│
│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民國100年12月17日起至民國104年│
│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自104年9│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20%計算之│
│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利息,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
│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萬5,085│利息。│
│元,及自民國100年12月17日起│二、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萬5,085元│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及其中新臺幣9萬3,186元部分自│
│13.88計算之利息。│民國100年12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13.88%計算之利息│
││。│
└────────────────┴─────────────────┘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並向本院繳足上訴裁判費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請注意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規定)。
中華民國109年6月10日
書記官陳政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