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單禁沒字第3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單禁沒字第30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偉萍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9年度聲沒字第1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肆壹參貳公克,含包裝袋壹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偉萍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戒毒偵字第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然上開扣案之毒品1包經送驗後,確係甲基安非他命乙節,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驗書1份在卷可參,是該扣案之毒品係屬違禁物,爰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甲基安非他命均屬第二級毒品;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本院107年度毒聲字第
583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再由本院108年度毒聲字第358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因戒治期間已逾6月,認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而於109年4月9日執行完畢釋放,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戒毒偵字第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而本件扣案之透明結晶1包(送驗淨重為0.4408公克,驗餘淨重為0.4132公克),經送驗結果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上開鑑驗書、本院107年度聲搜字第1755號搜索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查獲涉案毒品案件初步檢驗報告1份在卷可稽,足認扣案之物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
2款所稱之甲基安非他命無疑,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直接用以盛裝上開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1個,其上已沾黏之毒品而無從析離,屬毒品之一部分,應併予沒收銷燬。核諸上開規定,足認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至因鑑驗用磬部分之毒品既已不存在,自毋庸為沒收銷燬之宣告,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7月22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林雷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英寬中華民國109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