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37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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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重訴字第3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375號上訴人 廖友誠 被上訴人 歐陽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尚未繳納裁判費。上訴人針對原判決主文第1、2、3、5項提起上訴,其中原判決主文第1項為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下同)222萬8000元及法定遲延利息;第2項為上訴人應自109年7月起按月給付被上訴人2萬2000元至124年1月止,存續期間已逾10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但書規定以10年計算之總數為264萬元;第3項為上訴人應自109年7月起按月給付被上訴人2萬6000元至11
0年2月止,存續期間總數為20萬8000元;第5項則為訴訟費用之負擔。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07萬6000元(計算式:222萬8000+264萬+20萬8000=507萬60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萬693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5月1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琮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5月11日
書記官陳威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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