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家救字第1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家救字第119號
聲請人甲○○代理人 南雪貞 律師相對人乙○○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履行同居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彭南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
書記官尹遜言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家救字第1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家救字第119號
聲請人甲○○代理人 南雪貞 律師相對人乙○○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履行同居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彭南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
書記官尹遜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