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原重訴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原重訴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返還林地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原重訴字第3號原告原住民族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夷將拔路兒 訴訟代理人 蔡志忠 律師被告 廖子福 訴訟代理人 許子豪 律師
楊晉佳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林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原訴字第3號行政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坐落臺中市○○區○○段○○○○○○○○○○○○○○○○○○○號土地,為原告所管理之國有土地,遭被告無權占用。被告則否認上開土地屬於原住民保留地,且抗辯原告非有權管理機關,被告並已向臺中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確認上開土地之原住民保留地法律關係不存在(108年度原訴字第3號),是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自以前揭行政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8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羅智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8月20日
書記官廖鳳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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