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原重訴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原重訴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林地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原重訴字第3號原告原住民族委員會法定代理人夷將。拔路兒訴訟代理人 蔡志忠 律師被告 廖彭水萍 (即 廖子福 之繼承人)
廖正寬 (即廖子福之繼承人)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陳武璋 律師
蔡翔安 律師 陳澤嘉 律師被告 廖紘毅 (即廖子福之繼承人)
廖惠玲 (即廖子福之繼承人)
廖奕雯 (即廖子福之繼承人)
廖淑美 (即廖子福之繼承人)當事人間返還林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12月23日下午2時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兩造請具狀說明下列事項:㈠依台中市東勢地政事務所110年3月22日所示之複丈成果圖中,其中地號165-30⑴面積24平方公尺、地號165-33⑶面積132平方公尺,現均係「道路」,請兩造說明系爭道路是否為被告方面所鋪設?道路是否供公眾使用?被告有無占用?㈡原告於110年10月1日具狀所提出與天龍宮之租賃契約書(附本院卷二243至257頁)所示之租賃標的地號「165內1600平方公尺」及「165-4內2180平方公尺」(本院卷二245頁)之土地,是否即為該租賃契約書附圖(附本院卷二255頁)所示之地號「165⑴1600平方公尺」及「165-4⑷
2180平方公尺」所稱之土地?中華民國110年11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悌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5日
書記官蘇文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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