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398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398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3984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許慈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零壹佰壹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許慈彤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8年4月15日止累計新臺幣(下同)20,112元未給付,其中19,940元為消費款;172元為循環利息。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1、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4月26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108年度司促字第3984號附表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新臺幣)│││││├──┼─────┼─────┼──────┼──────┼───────┤│001│9,412元│許慈彤│自民國108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7.04│││││4月16日起│││├──┼─────┼─────┼──────┼──────┼───────┤│002│10,528元│許慈彤│自民國108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5│││││4月16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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