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附民字第3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353號原告 陳錫安 被告 傅仁興 上列被告因107年度金上訴字第1773號加重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0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梁堯銘
法官陳淑芳法官黃齡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玫伶中華民國107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