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42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壹佰貳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貳仟捌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2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玉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2月3日
書記官吳華瑋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