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5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5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574號上訴人即被告 李幸憲 訴訟代理人 林意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羅大恩 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2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4月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梁淑美上列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4月1日
書記官李佳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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