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家救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家救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家救字第19號聲請人 陳庭慧 相對人 蔡龍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婚姻關係不存在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訴請確認婚姻關係不存在事件,業經具狀向本院家事法庭起訴,因無資力,迄未繳納訴訟費用,本件業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南分會審查決定通知書及案件移轉單佐證,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及法律扶助法第62條規定,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2項定有明文。依上述法條規定,法院應依聲請准予救助,惟此項請求救助之事由,依同法第109條第2項之規定,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仍應釋明之。又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法律扶助法第62條亦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婚姻關係不存在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業據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南分會審查決定通知書、案件移轉單、起訴狀等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02年度家調字第95號確認婚姻關係不存在民事卷核閱無誤,聲請人訴請相對人確認婚姻關係不存在,非顯無勝訴之望。又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聲請人之財產所得資料,聲請人100年度所得共計3元,名下僅有老舊車輛1臺,有卷附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可稽,經審酌聲請人基本生活需要,並參酌聲請人所有甚少,名下財產價值不高等情,聲請人等所提事證,足已釋明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再者,聲請人經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南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經該分會核定准予扶助,有該分會申請編號0000000-C-066之前揭審查決定通知書影本1份附卷可憑,本院復查尚無其他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情形,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4月1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秋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4月1日
書記官陳慶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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