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409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409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40972號債權人 郭素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林美珠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 伍佰 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當事人不得就已起訴之事件,於訴訟繫屬中,更行起訴,民事訴訟法第253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林美珠發支付命令,查本件之聲請事實前經債權人聲請本院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本院104年度司促字第40624號),尚未終結,該案仍繫屬於本院,則債權人就同一法律關係,對同一債務人就前開起訴效力所及之請求內容聲請再予核發支付命令,揆諸首揭規定,自屬有違,實無再予核發支付命令以保護其權利之必要,是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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