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6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632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號(現在臺灣屏東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麻醉藥品安非他命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因麻醉藥品安非他命案件,經臺灣屏東監獄呈請假釋,已經法務部於民國95年5月17日法矯字第0950014958號函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相關文件,認以上開聲請應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5月2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林家聖以上裁定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5年6月2日
書記官莊正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