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920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9203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吳宜寬 債務人 王順義 債務人 游王惠美 債務人 王惠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伍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九日起至九十二年五月二十八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遲延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7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邱志忠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