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9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9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939號上訴人天威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文山 被上訴人豪岑電子金屬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炳榮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9年度訴字第939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7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4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范明達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4月6日
書記官李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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