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29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妨害電腦使用罪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訴字第298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高國書選任辯護人李浩霆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電腦使用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調偵字第188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扣案之電腦桌上型主機、SONYHDR攝影機、SONYEXPERIAZP手機各壹台均沒收。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乙○○與告訴人即已成年之甲(姓名年籍資料均詳卷,下稱甲)自民國107年4月10日起至同年8月底止,為某公司之同事,竟分別為下列行為:㈠於107年6月24日受甲請託修理個人筆記型電腦,竟基於妨害電腦使用之犯意,於107年6月24日起至同年8月13日甲取回電腦前之該段期間某日,在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3樓住處內,未經
甲授權或同意,以將甲筆記型電腦內之存有日常生活與個資相片之資料夾,複製至被告之個人隨身碟內之方式,無故取得甲電腦內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甲。㈡基於無故以錄音、照片、錄影方式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之犯意,於107年4月起至同年8月止該段期間不詳時間地點,未經甲之同意,以其所有之照相設備竊錄甲之外陰部及性交後熟睡之側臉照片;及於107年7月13日某時,在臺北市○○區○○路000號「金都精緻溫泉飯店」,以其所有之廠牌S
ONYEXPERIAZP手機1台,竊錄其與甲之性行為過程;復於107年7月28日某時,在臺北市○○區○○路○○巷00號「慧薗溫泉會館」內,以廠牌SONYHDR攝影機1台,竊錄其與甲之性行為過程後,而於如附表一所示時間,以附表一所示帳號,將如附表一所示甲之非公開之活動或身體隱私部位之照片或影片,傳送予甲之林姓友人。㈢意圖散布於眾,基於加重誹謗之犯意,於如附表二所示之日期,在其上址住處內以手機或電腦設備連結網際網路,以如附表二所示方式,在不特定人皆得共見共聞之網頁上,分別刊登如附表二所示之文字內容,足以貶損甲之名譽及社會評價。因認被告就犯罪事實㈠所為,涉犯刑法第359條之無故取得電磁紀錄罪嫌;就犯罪事實㈡所為,涉犯同法第315條之1第2款之妨害秘密罪嫌;就犯罪事實㈢所為,涉犯同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被訴無故取得電磁紀錄、妨害秘密、加重誹謗案件,起訴書認被告所為各係犯刑法第359條之無故取得電磁紀錄罪嫌、第315條之1第2款之妨害秘密罪嫌、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嫌,分別依同法第363條、第319條、第314條之規定,均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與告訴人達成調解,告訴人具狀撤回對被告之告訴,此有本院111年度司刑移調字第1135號調解筆錄(見本院卷第127至128頁)、刑事撤回告訴狀(見本院卷第129頁)附卷可憑。揆諸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於主文第1項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按前二條竊錄內容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315條之3定有明文。經查,扣案之電腦桌上型主機1台、SONYHDR攝影機1台、SONYEXPERIAZP手機1台均為被告所有,且供其實行本件犯行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本院時供承在卷(見本院卷第114頁),並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1年6月20日數位鑑識報告(見本院卷第39至65頁)、本院111年9月21日公務電話紀錄表(見本院卷第101頁)在卷可佐,故依刑法第315條之3之規定,於主文第2項宣告沒收。
五、被告涉犯刑法第304條第2項、第1項之強制未遂、同法第305條之恐嚇罪嫌,均由本院另行審結。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月4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樊季康
法官楊展庚
法官葉逸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邱瀚群中華民國112年1月4日附表一:
編號傳送時間帳號傳送內容證據1107年9月17日10時52分許臉書「JeffChu」告訴人之外陰部及性交後熟睡之側臉照片告證1編號222107年9月30日20時35分許臉書「KamingTan」告訴人之外陰部及性交後熟睡之側臉照片告證1編號203107年10月31日11時33分許IG帳號「derganll」被告與告訴人於107年7月28日在北投慧薗溫泉會館為性行為之影片告證1編號514107年11月1日5時41分許IG帳號「dergan_lin」告訴人之外陰部及性交後熟睡之側臉照片告證1編號545107年11月8日11時56分許IG帳號「hefehefehefehefe」被告與告訴人於107年7月28日在北投慧薗溫泉會館為性行為之影片告證1編號626107年11月15日11時50分許IG帳號「derganlin4242」被告與告訴人於107年7月28日在北投慧薗溫泉會館為性行為之影片告證1編號64附表二:
編號妨害名譽時間妨害名譽方式證據1107年9月26日被告利用Linkedin帳號「AegisKao」,意圖散布於眾,於107年9月26日在不特定人得以自由瀏覽之Linkedin發表內容含有──「○○○(告訴人英譯中文名)所有故事純屬夢到,如有雷同純屬巧合......男生對女生非常的好,兩人謠傳很快地就搞在一起,但女生其實是有男友的,那不就代表女生劈腿了嗎!…這故事告訴我們,女生以為能一切照她期望進行,但事情卻是相反的越來越遠,因為就像女生不給人控制一般,女生也控制不了其他人。下一篇會用照片輔佐說故事,盡情期待」等誹謗告訴人名譽之貼文。告證1編號332107年11月1日被告創設IG帳號「dergan_lin」,意圖散布於眾,於107年11月1日在不特定人得自由瀏覽之自介發表內容含有──「我管不住我前女友○○○,她在臺灣有了其他的男人,我只是她的備胎,每天傳訊息維持感情都是假的,只有她躺在別的男人胯下是真的,不相信的自己看影片吧…」等誹謗告訴人名譽之貼文。告證1編號543107年11月2日被告創設IG帳號「derganlinn」,意圖散布於眾,於107年11月2日在不特定人得自由瀏覽之自介發表內容含有──「我是一個失敗的男人,我管不住我的前女友○○○,她回到台灣就跟別的男人搞上,我根本超級接盤俠,綠帽超級大,每天傳訊息都是假的,她躺在別的男人胯下才是真的,影片大家就自己看吧…」等誹謗告訴人名譽之貼文,並張貼告訴人之照片。告證1編號564107年11月6日被告創設IG帳號「Jackliu042」,意圖散布於眾,於107年11月6日在不特定人得自由瀏覽之自介發表內容含有──「我是個失敗的男性,我管不住前女友○○○FB:(告訴人英譯中文名),她回台灣就跟別的男人搞上了,我戴綠帽的超級大完全是備胎,而且還是由她現任男友跟我講,我根本只是網友筆友般的存在,原來一切都是假的騎在其他男人身上才是真的,她男友給的影片大家自己看吧…」等誹謗告訴人名譽之貼文。告證1編號595107年11月15日被告創設IG帳號「derganlin4242」,意圖散布於眾,於107年11月15日在不特定人得自由瀏覽之自介發表內容含有──「失敗的交往來自於一個賤女人,那人名叫○○○FB:(告訴人英譯中文名),回到台灣就騎到別的男人身上去了,讓我變成綠燈俠、根本只是網友般的存在,還被嫌棄是沒用的男人,被劈腿的消息都還是它的新男友告訴我,我就愛留一頭披頭散髮,這就是型,我就是廢,就是小牙籤,就是無能,就是喜歡當婊兄弟當接盤俠怎樣!」等誹謗告訴人名譽之貼文。告證1編號646107年11月17日被告創設IG帳號「weakderganlin」,意圖散布於眾,於107年11月17日在不特定人得自由瀏覽之自介發表內容含有──「大家好,我就是那個綠到不行的林○○,我的女友○○○回到台灣就跟別的男人搞上,而我卻什麼也不知道,就這樣被戴了很久的綠帽,最後還是○○○的男友傳訊息給我,我才知道我戴綠帽根本是備胎」等誹謗告訴人名譽之貼文。告證1編號677107年11月19日被告創設IG帳號「poololdmansoweak」,意圖散布於眾,於107年11月19日在不特定人得自由瀏覽之自介發表內容含有──「我是個沒用的老男人被我的小女友○○○嫌棄年紀大FB:(告訴人英譯中文名)她回台灣就找了比我年輕的男性騎上去了」等誹謗告訴人名譽之貼文。告證1編號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