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1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177號原告依特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毛齊方 訴訟代理人 陳郁婷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亞洲賽伯特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2,53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7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菊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4日
書記官曹永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