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消債更字第2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消債更字第223號債務人 許愛琳 (原名 許麗華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債務人繳納。茲依同條例第8條但書規定,限債務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柏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1月4日
書記官洪忠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