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52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5226號上訴人乙○○
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北區辦事處等間因中華民國96年度訴字第5226號請求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43,000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費用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9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呈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9月8日
書記官傅美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