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4207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鄭詩潔
共同
選任辯護人 劉信賢 律師
陳鎮 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4年5月13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鄭詩潔、黃鉑崙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向本院補正上訴理由書。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上訴書狀提出於原審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49條、第350條第1項、第361條第2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鄭詩潔、黃鉑崙(下合稱被告2人)因偽造文書案件,不服本院113年度易字第4207號刑事判決,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命被告2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逾期未補正者,即依法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施慶鴻
法 官 黃佳琪
法 官 羅羽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欣怡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