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易字第4207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4207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鄭詩潔

黃鉑崙

共同

選任辯護人 劉信賢 律師

陳鎮 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4年5月13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鄭詩潔、黃鉑崙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向本院補正上訴理由書。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上訴書狀提出於原審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49條、第350條第1項、第361條第2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鄭詩潔、黃鉑崙(下合稱被告2人)因偽造文書案件,不服本院113年度易字第4207號刑事判決,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命被告2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逾期未補正者,即依法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施慶鴻

                  法 官 黃佳琪

                  法 官 羅羽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欣怡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