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7277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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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72773號

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朱桔良 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 陳明 債務人現無財產可供執行,聲請換發債權憑證,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應由債務人之住所地法院管轄,惟債務人之戶籍設於雲林縣大埤鄉,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自應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林映彤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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